徐州医科大学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管理规定(试行)
徐医大教字〔2025〕17 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教师和外聘教师。
二、新开课条件与审核
新开课是指任课教师第一次讲授学校已开设过的课程。新开课教师所讲授课程应为已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一)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徐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准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新开课教师应符合学校关于全日制本科课程主讲教
师实行资格准入条件。
2.新开课教师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应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对拟开课程及相关知识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并了解相邻课程的内容。
3.新开课教师必须经过对课程(不含体育)的辅导、答疑、实验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实践锻炼,且效果良好。
4.新开课教师应全面掌握拟讲授课程的内容,并在接受审核前根据课程大纲写出至少 2/3 以上的讲稿,剩余 1/3 讲稿应在开课三周内完成。
5.为保证开课的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的新开课不能超过 1门(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但编码不同视为 1 门)。
6.新开课教师应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
(二)新开课审核程序
1.新开课教师向开课学院(部)提交《徐州医科大学新开课、开新课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课程讲稿。
2.各学院(部)严格按照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新开课教师组织试讲。各学院(部)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包括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教研室负责人和至少 1 名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代表),对试讲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书面记录。
3.试讲通过后,学院(部)在《备案表》中写明审核意见并存档。
4.教师对试讲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反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学院(部)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独立复核小组(含 1 名校级教学督导和 2 名非本学院教师代表)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5.各学院(部)需在下学期教学任务落实前完成新开课教师的审核和试讲,试讲通过的教师方可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
三、开新课条件与审核
开新课是指任课教师讲授学校从未开设过的课程。
(一)开新课标准和要求
1.根据《徐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课程主讲教师资格准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开新课教师应符合学校关于全日制本科课程主讲教师实行资格准入条件。
2.原则上开新课教师必须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3.教师开新课前应全面掌握拟讲授课程的内容,并在接受审核前制订出教学大纲,写出至少 2/3 以上的讲稿,并经教研室和学院(部)检查认定合格,剩余 1/3 讲稿应在开课后 3 周内完成。应注意开新课内容与专业课程体系中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和分工。
4.开新课教师应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试讲工作由各开课学院(部)组织实施,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开课学院(部)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成人员不少于 5 人,应包括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教研室负责人和至少 2 名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代表。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组应对试讲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二)开新课审核程序
1.开新课教师向开课学院提交《备案表》、教学大纲和课程讲稿等。
2.各学院(部)对新开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开新课教师组织试讲。各学院(部)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包括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教研室负责人和至少 2 名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代表),对试讲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书面记录。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3.试讲通过后,学院(部)在《备案表》中写明审核意见,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和学院(部)分别存档。
4.教师对试讲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反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学院(部)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独立复核小组(含 1 名校级教学督导和 2 名非本学院教师代表)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5.各学院(部)需在下学期教学任务落实前完成新开课教师的审核和试讲。
四、新开课、开新课的质量监控和工作量计算
(一)新开课、开新课的质量监控
1.各学院(部)应在提前一学期将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名单汇总报教务处。
2.教务处和开课教师所在学院(部)应在学期教学检查、听课、督导等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中,加强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监督检查。
3.开新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学期的课程教学结束后,应提交书面的教学总结,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审阅并签字后本部门存档备查。
(二)新开课、开新课的工作量计算
新开课、开新课经教务处确认后,根据《徐州医科大学本科教学业绩量化考核办法》将开课学时即纳入教学工作量考核。新开课按原有课时系数计算工作量;开新必修课按原有课时系数的 1.4 倍计算工作量,开新选修课按原有课时系数的 1.2 倍计算工作量。课程内容与原来已开出的各门课程内容有 70%以上不同的,方可视为开新课,仅课程名称变更或课程内容仅为原来一门课程或几门课程的整合修改、补充、分解的,不视为开新课,不享受开新课课时系数。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